【司法官、律師】考什麼? 完整考科介紹、考試資格、考試時間、工作內容-審判/偵查終結者,法律系所的最高殿堂
活動摘要:
錄取司法官後,主要分發到司法院及法務部,其工作內容如下: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需配合業務輪值、加班或出差。
考試時間
律師司法官【一試報名/考試時間】
第一試:約為4~5月
第一試:8月上旬
律師司法官【二試報名/考試時間】
第二試:9月
第二試:10月
司法官【三試口試時間】:隔年1~2月
應考資格
司法官應考資格
不管是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畢業者,或已考取律師證照,想加入公務人員行列者,都能報考一展抱負。
項目 | 資格條件 |
應考資料 |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報考本考試: (1)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
體格檢查標準 | 司法官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註: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律師應考資格
律師考試定位為專業性質考試,報考者須為本科系畢業或修習過規定的學科及學分,或有相關職務經驗。
項目 | 資格條件 |
報考資格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施行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25日,不再適用)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
應考科目
司法官、律師 應考資訊 | ||||||
試別 | 應試科目 | |||||
一試 | ※1.綜合法學(一):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 | |||||
※2.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 ||||||
※3.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 | ||||||
※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 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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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放榜錄取制度 司法官: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律師: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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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各一題 | |||||
◎2.國文(作文)(100分)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 ||||||
5.民法、民訴(民法部分)(150分) | ||||||
6.民法、民訴(民訴及民法與民訴綜合題部分)(150分) | ||||||
7.律師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100分)。 | ||||||
二試放榜錄取制度 司法官: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 10 %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 相同,均予錄取。 律師: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第二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108年律師考試新增門檻-400分規定四大核心領域(即「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分800分中合計成績須達400分(相當於百分制50分)始予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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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三試(口試) |
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100分。 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註: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
薪資待遇
司法官薪資待遇
司法官錄取者職前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支給,月薪約43,350元。訓練期滿及格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月薪約99,000元。等別 | 待遇 |
司法三等 | 職前訓練期間:約43,350元;訓練期滿及格:約99,000元。 |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司法官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分發單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工作性質: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七: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司法官分發訓練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分發任用。
(二)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五)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第22條規定:「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3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律師工作內容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相較於司法官職務的嚴謹而略嫌枯燥,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
工作內容性質簡述如下:
(1)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2)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3)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法令處理。
※專技人員考試是經由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並不負分發任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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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六)-2.7(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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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二日活動不適用
中獎者可重複抽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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