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高普考最新減科專業科目一覽表】考試科目減少1~2科,準備高普考更容易,113高普考看過來
活動摘要:
高普考自108年以來已討論多次考科簡併相關事項,12/7考選部再度公告考科簡併草案,高考三級七十九類科修正為列考四科專業科目,十五類科修正為列考五科專業科目;普通考試六十六類 科修正為列考三科專業科目。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將本案施行日期明定為113,1,1起實施
新聞報導
最新【高普變革】!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原文轉自:考選部】 更新日期: 2023/3/8 上午 09:52:26
《法規本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三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等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國際文教行政、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及航空駕駛等十八類科,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航空駕駛等二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實地測驗、口試,分別依實地測驗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本考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二項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八,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八。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及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及國際文教行政等三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及普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及公職藥師等十四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檔案》
附表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113年1月1日施行)
附表二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113年1月1日施行)
附表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113年1月1日施行)
附表四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113年1月1日施行)
行政修正對照
《高普考行政類組專業科目》
類科 |
類科 |
現行科目 |
異動後科目 |
一般行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
|
一般民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
|
客家事務行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
|
戶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
|
社會行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2.社會福利服務 3.社會學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5.社會研究法 6.社會工作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
|
勞工行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
|
文化行政 |
高考 |
1.世界文化史 |
1.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
普考 |
1.本國文學概要 |
1.本國文學概要 |
|
教育行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2.教育行政學 3.教育心理學 4.教育哲學 5.比較教育 6.教育測驗與統計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
|
人事行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
商科修正對照
《高普考商科類組專業科目》
類科 |
類科 |
現行科目 |
異動後科目 |
財稅行政 |
高考 |
◎1.財政學 |
◎1.財政學 |
普考 |
◎1.財政學概要 |
◎1.稅務法規概要 |
|
財經廉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2.公務員法 3.心理學 ◎4..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2.公務員法概要 ※3.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
|
會計 |
高考 |
◎1.財政學 |
◎1.財政學 ◎2.會計審計法規 ◎3.中級會計學 ◎4.政府會計 |
普考 |
◎1.會計學概要 |
◎1.會計學概要 ◎2.會計法規概要 ◎3.政府會計概要 |
|
金融保險 |
高考 |
◎1.會計學 |
◎1.會計學 |
普考 |
◎ 1.會計學概要 |
◎ 1.會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貨幣銀行學概要 4.保險學概要 |
|
審計 |
高考 |
◎1.審計學(包含政府審計) |
◎1.審計學(包含政府審計) 2.財政學 3.政府會計(包括會計審計法規) 4.中級會計學 |
統計 |
高考 |
1.統計學 |
1.統計學 ◎2.經濟學 3.資料處理 4.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
普考 |
1.統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統計實務概要 4.資料處理概要 |
1.統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資料處理概要 |
|
財稅法務 |
高考 |
◎1.民法 |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4.稅務法規 |
經建行政 |
高考 |
1.統計學 |
1.統計學 ◎2.經濟學 3.公共經濟學 4.貨幣銀行學 |
普考 |
1.統計學概要 |
1.統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貨幣銀行學概要 |
|
商業行政 |
高考 |
◎1.行政法 ◎2.經濟學 ◎3.民法 4.公司法 5.證券交易法 6.貨幣銀行學 |
◎1.行政法 ◎2.經濟學 3.公司法 4.證券交易法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商業概要 |
法學修正對照
《高普考法學類組專業科目》
類科 |
類科 |
現行科目 |
異動後科目 |
財稅法務 |
高考 |
◎1.民法 |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4.稅務法規 |
法制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2.立法程序與技術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法律廉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務員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普考 |
※1.行政法概要 |
※1.行政法概要 ※2.公務員法概要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公平交易管理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2.民法 3.公平交易法 4.產業經濟學 |
智慧財產行政 |
高考 |
◎1.行政法 |
◎1.行政法 |
工科修正對照
《高普考工科類組專業科目》
類科 |
類科 |
現行科目 |
異動後科目 |
電力工程 |
高考 |
1.計算機概論 |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電子學 4.電機機械 5.電力系統 |
普考 |
1.基本電學 2.電工機械概要 3.輸配電學概要 4.電子學 |
1.電工機械概要 2.輸配電學概要 3.電子學 |
|
電子工程
|
高考 |
1.計算機概論 |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電子學 4.電磁學 5.半導體工程 |
普考 |
※1.計算機概論 2.基本電學 3.電子學概要 4.電子儀表概要 |
※1.計算機概論 2.電子學概要 3.電子儀表概要 |
|
電信工程 |
高考 |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工程數學 4.電子學 5.電磁學 6.通信與系統 |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電子學 4.電磁學 5.通信與系統 |
普考 |
※1.計算機概論 2.基本電學 3.電子學概要 4.通信系統概要 |
※1.計算機概論 2.電子學概要 3.通信系統概要 |
|
資訊處理 |
高考 |
1.資料結構 2.程式設計 3.資通網路與安全 4.系統專案管理 5.資料庫應用 6.資訊管理 |
1.資料結構 2.資通網路與安全 3.資料庫應用 4.資訊管理 |
普考 |
※1.計算機概要 2.資料處理概要 3.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概要 4.程式設計概要 |
※1.計算機概要 2.資通網路與安全概要 3.程式設計概要 |
|
機械工程 |
高考 |
1.熱力學 2.流體力學 3.工程力學 4.機械設計 5.自動控制 6.機械製造學 |
1.熱力學 2.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 3.機械設計 4.機械製造學 |
普考 |
1.機械原理概要 2.機械力學概要 3.機械製造學概要 4.機械設計概要 |
1.機械力學概要 2.機械製造學概要 3.機械設計概要 |
其他修正對照
《高普考其他專業類組專業科目》
課程方案
考取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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