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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西區中山路537號

05-22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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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高普考最新減科專業科目一覽表】考試科目減少1~2科,準備高普考更容易,113高普考看過來

活動時間:2021/09/19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高考三級   普考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補習班   公職   113  

活動摘要:

高普考自108年以來已討論多次考科簡併相關事項,12/7考選部再度公告考科簡併草案,高考三級七十九類科修正為列考四科專業科目,十五類科修正為列考五科專業科目;普通考試六十六類 科修正為列考三科專業科目。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將本案施行日期明定為113,1,1起實施

新聞報導

最新【高普變革】!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原文轉自:考選部】 更新日期: 2023/3/8 上午 09:52:26

《法規本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三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等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國際文教行政、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及航空駕駛等十八類科,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航空駕駛等二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實地測驗、口試,分別依實地測驗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本考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二項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八,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八。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及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及國際文教行政等三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及普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及公職藥師等十四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檔案》

附表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113年1月1日施行)
附表二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113年1月1日施行)
附表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113年1月1日施行)
附表四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113年1月1日施行)

 

行政修正對照

《高普考行政類組專業科目》

類科

類科

現行科目

異動後科目

一般行政

高考

◎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公共政策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6.公共管理

◎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公共政策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政治學概要
◎4.公共管理概要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政治學概要

一般民政

高考

◎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公共政策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6.地方政府與政治

◎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地方政府與政治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政治學概要
◎4.地方自治概要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地方自治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高考

◎1.行政法
◎2.行政學
  3.社會學
  4.公共政策

  5.客家歷史與文化
  6.客家政治與經濟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客家歷史與文化
  4.客家政治與經濟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4.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戶政

高考

◎1.行政法
  2.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
    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3.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5.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6.地方政府與政治

◎1.行政法
  2.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
    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4.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
    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4.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1.行政法概要
◎2.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
     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社會行政

高考

◎1.行政法
  2.社會福利服務
  3.社會學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5.社會研究法
  6.社會工作

◎1.行政法
  2.社會福利服務
  3.社會學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5.社會研究法
  6.社會工作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社會工作概要
  3.社會研究法概要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1.行政法概要
◎2.社會工作概要
◎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勞工行政

高考

◎1.行政法
◎2.經濟學
 
3.勞資關係
  4.就業安全制度
  5.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6.社會學

◎1.行政法
  2.勞資關係
  3.就業安全制度
  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勞資關係概要
   3.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1.行政法概要
   2.勞資關係概要
   3.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文化行政

高考

1.世界文化史
2.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3.本國文學概論
4.藝術概論
5.文化人類學
6.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1.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2.本國文學概論
3.藝術概論
4.文化人類學

普考

1.本國文學概要
2.世界文化史概要
3.藝術概要
4.文化行政概要

1.本國文學概要
2.藝術概要
3.文化行政概要

教育行政

高考

◎1.行政法
  2.教育行政學
  3.教育心理學
  4.教育哲學
  5.比較教育
  6.教育測驗與統計

◎1.行政法
  2.教育行政學
  3.教育心理學
  4.教育哲學
  5.比較教育
  6.教育測驗與統計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教育概要
   3.心理學概要
   4.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1.行政法概要
  2.教育概要
  3.教育行政學概要

人事行政

高考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各國人事制度
  4.現行考銓制度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6.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4.現行考銓制度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4.心理學概要(含諮商與輔導)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商科修正對照

《高普考商科類組專業科目》

類科

類科

現行科目

異動後科目

財稅行政

高考

◎1.財政學
◎2.經濟學
◎3.民法
◎4.會計學
◎5.租稅各論
◎6.租稅法規

◎1.財政學
◎2.民法
◎3.會計學
◎4.稅務法規

普考

◎1.財政學概要
◎2.稅務法規概要
◎3.會計學概要
◎4.民法概要

◎1.稅務法規概要
◎2.會計學概要
◎3.民法概要

財經廉政

高考

◎1.行政法
◎2.行政學
  3.社會學

  4.公務員法
  5.心理學
◎6.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1.行政法
  2.公務員法
  3.心理學
◎4..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公務員法概要
   3.心理學概要
※4.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1.行政法概要
   2.公務員法概要
※3.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會計

高考

◎1.財政學
◎2.會計審計法規
◎3.中級會計學

◎4.成本與管理會計
◎5.政府會計
◎6.審計學

◎1.財政學
◎2.會計審計法規
◎3.中級會計學
◎4.政府會計

普考

◎1.會計學概要
◎2.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3.審計學概要

◎4.政府會計概要

◎1.會計學概要
◎2.會計法規概要
◎3.政府會計概要

金融保險

高考

◎1.會計學
◎2.經濟學
  3.金融保險法規
  4.貨幣銀行學
  5.保險學
  6.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1.會計學
◎2.經濟學
  3.貨幣銀行學
  4.保險學
  5.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普考

◎ 1.會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貨幣銀行學概要
   4.保險學概要

◎ 1.會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貨幣銀行學概要
   4.保險學概要

審計

高考

◎1.審計學(包含政府審計)
  2.財務行政
  3.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4.公共政策
  5.經濟學與成本效益分析
  6.公共管理

◎1.審計學(包含政府審計)
  2.財政學
  3.政府會計(包括會計審計法規)
  4.中級會計學

統計

高考

  1.統計學
◎2.經濟學
  3.資料處理
  4.統計實務
  5.抽樣方法
  6.迴歸分析

  1.統計學
◎2.經濟學
  3.資料處理
  4.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普考

   1.統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統計實務概要
   4.資料處理概要
   1.統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資料處理概要

財稅法務

高考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4.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5.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6.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木稅及房屋稅)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4.稅務法規

經建行政

高考

  1.統計學
◎2.經濟學
  3.國際經濟學
  4公共經濟學
  5.貨幣銀行學
  6.商事法

  1.統計學
◎2.經濟學
  3.公共經濟學
  4.貨幣銀行學

普考

   1.統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國際經濟學概要
   4.貨幣銀行學概要

   1.統計學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貨幣銀行學概要

商業行政

高考

◎1.行政法
◎2.經濟學
◎3.民法
  4.公司法
  5.證券交易法
  6.貨幣銀行學
◎1.行政法
◎2.經濟學
  3.公司法
  4.證券交易法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民法概要
  4.商業概要

※1.行政法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商業概要

法學修正對照

《高普考法學類組專業科目》

類科

類科

現行科目

異動後科目

財稅法務

高考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4.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5.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6.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木稅及房屋稅)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4.稅務法規

法制

高考

◎1.行政法
  2.立法程序與技術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6.商事法

◎1.行政法
  2.立法程序與技術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法律廉政

高考

◎1.行政法
◎2.行政學
  3.社會學
  4.公務員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務員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普考

※1.行政法概要
※2.公務員法概要
  3.刑法概要
  4.刑事訴訟法

※1.行政法概要
※2.公務員法概要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公平交易管理

高考

◎1.行政法
◎2.經濟學
◎3.民法
  4.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5.產業經濟學
  6.公司法

◎1.行政法
◎2.民法
  3.公平交易法
  4.產業經濟學

智慧財產行政

高考

◎1.行政法
  2.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3.民法
  4.世界貿易組織法規
  5.公平交易法
  6.智慧財產法規

◎1.行政法
◎2.民法
  3.公平交易法
  4.智慧財產法規

 

工科修正對照

《高普考工科類組專業科目》

類科

類科

現行科目

異動後科目

電力工程

高考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工程數學
   4.電子學
   5.電機機械
   6.電力系統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電子學
   4.電機機械
   5.電力系統

普考

   1.基本電學
   2.電工機械概要
   3.輸配電學概要
   4.電子學
   1.電工機械概要
   2.輸配電學概要
   3.電子學

電子工程

 

高考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工程數學
  4.電子學
  5.電磁學
  6.半導體工程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電子學
  4.電磁學
  5.半導體工程

普考

※1.計算機概論
   2.基本電學
   3.電子學概要
   4.電子儀表概要
※1.計算機概論
   2.電子學概要
   3.電子儀表概要
電信工程

高考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工程數學
  4.電子學
  5.電磁學
  6.通信與系統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電子學
  4.電磁學
  5.通信與系統

普考

※1.計算機概論
   2.基本電學
   3.電子學概要
   4.通信系統概要
※1.計算機概論
   2.電子學概要
   3.通信系統概要
資訊處理

高考

  1.資料結構
  2.程式設計
  3.資通網路與安全
  4.系統專案管理
  5.資料庫應用
  6.資訊管理
  1.資料結構
  2.資通網路與安全
  3.資料庫應用
  4.資訊管理

普考

1.計算機概要
  2.資料處理概要
  3.資訊管理與
資通安全概要
  4.程式設計概要
 ※1.計算機概要
    2.資通網路與安全概要
    3.程式設計概要
機械工程

高考

  1.熱力學
  2.流體力學
  3.工程力學
  4.機械設計
  5.自動控制
  6.機械製造學
  1.熱力學
  2.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
  3.機械設計
  4.機械製造學

普考

  1.機械原理概要
  2.機械力學概要
  3.機械製造學概要
  4.機械設計概要
  1.機械力學概要
  2.機械製造學概要
  3.機械設計概要

其他修正對照

《高普考其他專業類組專業科目》

課程方案







 

考取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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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考試推薦

熱門推薦考試-行政科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
戶政 社會行政 勞工行政
教育行政 文化行政 法制
法律廉政 地政 交通行政
土木工程 農業行政 農業技術
衛生行政 衛生技術 體育行政
 

熱門推薦考試-商科
 

財稅行政 會計 金融保險
經建行政 商業行政 財經廉政
財稅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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