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6年移民署特考】最新考試簡章公告最新考試資訊
活動時間:2023/02/22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移民署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116移民特考堪稱是語言相關科系學生最推薦的國考,年年穩定招考,起薪與同職等考試相較下高,報考人數少,相對錄取率高,工作性質具挑戰性,掌握最新的考試相關資訊,新住民的第一選擇。
考試資訊
報名資格
移民三等
⚠️ 需具備「英語檢定」合格證明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曾通過英檢 CEFR A2 以上
- 證照需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 取得
- 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 (含聽說讀寫)
移民四等
✅ 無英檢證照要求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上特考及格
- 經初考或相當初考特考及格滿三年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 官方認可之英語檢定種類
※ 三等考生請務必檢查成績證明是否包含「聽、說、讀、寫」四項。
考試成績科目
(一) 共同科目 (三等/四等通用)
- ◎ 國文:作文、測驗
-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英文
(二) 專業科目
註:「◎」混合題型、「※」全測驗題型、其餘為全申論題型。
1,200 公尺跑走 (心肺耐力測驗)
※ 二等、三等、四等均須通過此測驗。
工作內容
📍 全國 25 服務站
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以及新住民移民輔導工作。
✈️ 國境事務大隊
1. 負責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 執行各類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 專勤事務大隊 (專勤隊)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以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 全國 6 收容所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等非法移民,在強制出國前的收容與戒護管理。
體格檢查
📋 移民特考體格檢查規定
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辦理
⚠️ 注意檢查時效
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 14 日內,須繳交指定醫療機構之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 體格檢查不合格標準
小於 18.0 或 大於 31.0
矯正視力未達 1.0 或有色盲、紅綠色弱
收縮壓 > 140 / 舒張壓 > 95 mm.Hg
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生理機能:手臂/下肢不能伸曲自如、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有困難。
- 指部功能:拇指、食指或其他手指缺失或不能張握自如。
- 肺部疾病: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精神狀態: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狀態違常。
📍 合法檢查醫療機構
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各區衛生所、中央健保署聯合門診中心、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訓練分配任用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並由保訓會核定後,始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分發任用。
自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以外之機關。
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共計 6 年),始得轉調其他機關。
※ 必要時得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將廢止受訓資格。
🚫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 依法停止任用期間者。
- 已屆限齡退休(年滿 65 歲)者。
-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各款情事者。
- 受「免除職務」處分者。
🌍 兼具外國國籍者
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到職日起 1 年內完成證明文件取得。
👤 大陸地區人民
需設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擔任情報機關人員(如移民署特定職務)則需設籍滿 20 年。
💡 提醒:移民署視同情報機關。擬分發之職務若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應依規定先辦理特殊查核。
命題大綱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國土安全與恐怖主義之概念。 二、具備國境管理之專業知能。 三、了解國土安全、移民人權與移民輔導政策之理論與實際。 四、防制非法移民政策與人流管理運作。 |
| 大綱內容 | 一、國土安全與反恐:(一)國土安全體系與運作 (二)國土安全情報理論與實務 (三)國際反恐合作與法令 二、國境人流管理與非正常移民防制政策:(一)國境人流管理 (二)非法移民管理政策 (三)非法移民管理法制 (四)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問題與實務 三、移民理論與政策:(一)國際移民的範疇、成因、影響 (二)重要之國際移民理論 (三)婚姻/技術/投資/人道援助移民 (四)居留與定居制度 (五)移民資訊提供、業務管理 (六)移入發展趨勢 (七)多元文化社會概念 (八)移民輔導 四、國際人權與移民人權:(一)國內法化之國際人權法制 (二)國際難民 (三)國籍與個人、外國人之保護 (四)引渡與庇護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依法行政原理之概念。 二、對公務員法之理解。 三、了解行政行為之運作。 四、具備行政執行及行政罰之分析能力。 五、具備各種行政救濟制度之適用能力。 |
| 大綱內容 | 一、行政程序之原理原則及公務員法:(一)行政程序之原理原則 (二)公務員法(概念確定、法律關係、責任) 二、行政行為:(一)行政處分 (二)行政契約 (三)法規命令 (四)行政規則 (五)行政計畫 (六)行政指導 三、行政執行及行政制裁:(一)行政執行法 (二)行政罰法 四、行政救濟法制:(一)訴願法 (二)行政訴訟法 (三)國家賠償法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理論。 二、熟悉入出國管理法令之規定與運用。 三、熟悉移民管理法令之規定與運用。 |
| 大綱內容 | 一、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理論:(一)概念 (二)入出國管理原理 (三)移民管理原理 二、入出國管理法規:(一)入出國及移民法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 (三)兩岸條例(入出境/罰則) (四)港澳條例(入出境/罰則) (五)護照條例 (六)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三、移民管理法規及民事法律:(一)國籍法 (二)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 (三)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 (四)兩岸條例(第3章) (五)港澳條例(第3章) (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具備國境執法偵查知能。 二、瞭解犯罪偵查技術與合作。 三、理解移民業務涉及之刑法與實例分析。 四、理解移民業務涉及之刑事訴訟法原則。 |
| 大綱內容 | 一、國境管理:(一)國境安全與控制 (二)人流之國境安全管理 二、執法及犯罪偵查技術:(一)國境犯罪偵查 (二)非法移民/人口販運偵查 (三)國際/兩岸執法合作 三、刑法:(一)基本概念 (二)犯罪論 (三)刑罰論 (四)侵害整體法益犯罪 (五)侵害個人法益犯罪 四、刑事訴訟法:(一)偵查與強制處分(程序原理、強制處分、偵查終結) (二)審判與證據(第一審、證據法則)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具備溝通與獲取專業知識的專業語文閱讀能力。 二、具備翻譯與撰寫文書之專業語文能力。 |
| 大綱內容 | 一、移民專業英文測驗題:(一)人流管理知識(證照查驗、簽證等) (二)查緝非法專業知識(防制人口販運、國境安全等) (三)移民輔導知識(政策、人權保障) 二、專業外文申論題(翻譯與作文):(一)能正確陳述一般及專業知識 (二)針對移民事務、國境安全與人權等特定議題表達觀點 |
註:以上大綱依據考選部最新公告內容彙整,具體題型及比例請依當年度考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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