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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95號

06-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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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移民特考】考試時間改到6月!報名時間、考試科目、錄取名額一覽,集結第一手的最新考試資訊

活動時間:2023/11/22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移民署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移民特考堪稱是語言相關科系學生最推薦的國考,年年穩定招考,起薪與同職等考試相較下高,報考人數少,相對錄取率高,工作性質具挑戰性,掌握最新的考試相關資訊,務必隨時觀看台南志光官方網站,高效上榜課程首選補習班,地址: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95號,電話:06-2201111

最新缺額

移民署特考 最新缺額

等別 類科(組) 110年 111年 112年
需用 錄取 需用 錄取 需用 錄取
二等 移民行政 2 2 2 2 4 4
三等 移民行政(英文) 18 18 15 15 17 17
移民行政(日文) 1 1 1 1 - -
移民行政(西班牙文) - - - - - -
移民行政(法文) - - 1 1 - -
移民行政(韓文) - - - - 1 -
移民行政(葡萄牙文) 1 1 - - - -
移民行政(越南文) 2 2 5 5 11 10
移民行政(泰文) 4 4 6 6 6 2
移民行政(印尼文) 7 7 8 8 11 11
移民行政(德文) - - - - - -
移民行政(俄文) 1 1 1 1 - -
四等 移民行政 2 1 8 8 10 16

考試資訊

2024移民署特考報名日程

報名日期

113.03.08(五) - 03.18(一)

筆試日期

113.06.15(六) - 06.16(日)

體測日期

以考選單位公告為準。

口試日期

以考選單位公告為準。

放榜日期

以考選單位公告為準。

移民署特考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並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故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二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並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其英語能力檢定自112年考試開始適用。

移民二等

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移民三等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移民四等

1.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2.經普考以上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3.經初等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移民行政人員英語檢定

英語檢定測驗

1.全民英檢(GEPT)。
2.多益(TOEIC)。
3.托福(TOEFL)。
4.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外語能力測驗(FLPT)。

移民署特考共同科目

移民二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英文(各占50%)
移民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四等

移民署特考專業科目

移民行政 二等 1.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2.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4.行政法研究
移民行政 三等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四等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口試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考試日程表

二等考試日程表

日期 節次 時間 考試科目
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第1節 預備08:40
考試09:00~11:00
國文
第2節 預備12:50
考試13:00~15:00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第3節 預備15:40
考試15:50~17:50
憲法與英文
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第4節 預備08:50
考試09:00~11:00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
第5節 預備12:50
考試13:00~15:00
行政法研究
第6節 預備15:40
考試15:50~17:50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三等考試日程表
日期 節次 時間 考試科目
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第1節 預備08:40
考試09:00~11:00
國文
第2節 預備12:50
考試13:00~15:00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
第3節 預備15:40
考試15:50~16:50
法學知識與英文
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第4節 預備08:50
考試09:00~11:00
外國文
第5節 預備12:50
考試13:00~15:00
行政法
第6節 預備15:40
考試15:50~17:50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第7節 預備08:50
考試09:00~11:00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
 
四等考試日程表
日期 節次 時間 考試科目
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第1節 預備08:40
考試09:00~11:00
國文
第2節 預備12:50
考試13:00~14:30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
第3節 預備15:10
考試15:20~16:20
法學知識與英文
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第4節 預備08:50
考試09:00~10:30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概要
第5節 預備12:50
考試13:00~14:30
行政法概要
第6節 預備15:10
考試15:20~16:20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 工作內容
專勤隊 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服務站 辦理全國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各項申請案件,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收容所 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國境事務大隊 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體格檢查標準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 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繳交試務機 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申請保留筆試成績者,仍須依規定繳 送體格檢查表。
三、本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本考試規則第 8 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二)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 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 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 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學長姊考取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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