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特考考試介紹,年薪百萬公務人員
活動摘要:
航務管理、航空通信、飛航管制,在機場工作的民航特考,最適合有外語專長的你報考,本篇完整介紹民航特考考科、薪水、工作內容、考古題。
2分鐘了解 天空的守護神 飛航管制、航務管理
【民航特考】2分鐘了解 天空的守護神 飛航管制、航務管理
民航特考介紹
民航特考介紹
民航特考錄取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民航人員的工作任務挑戰性高,以飛航管制而言,工作內容包括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
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
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科別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飛航管制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理」之服務,由管制員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過程中,利用目視、雷達、其他輔助性自動化監視及助導航裝備,經由無線電或數據通信,將相關訊息及指示提供予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
飛航諮詢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負責國內外航空情報資料之搜集、提供及飛航諮詢服務: 1.臺北飛航情報區各機場場站設施及助航相關設備飛航公告之發布,提供航空從業人員規劃飛航任務。 2.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計畫等相關飛報檢核與傳遞作業。 3.臺北飛航情報區航班飛航前及降落後之飛航情報服務。 |
航空通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1.固定通信服務。 2.行動通信服務。 3.飛航資料監控。 |
飛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並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檢定、考驗及檢查。 2.新機構、新作業之航務作業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3.飛航作業、駕駛艙、客艙航路及模擬機之航務檢查。 4.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航務相關規定之符合。 5.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航務操作及訓練)。 |
航務管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各航空站 |
1.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2.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3.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4.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5.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6.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7.停機坪管理。 |
適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驗證。 2.適航相關人員訓練及檢定。 3.新機構、新作業之適航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4.航空器維修及改裝作業檢查。 5.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適航相關規定之符合。 6.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飛機系統及維修)。 |
民航特考薪水/民航人員通過雷達訓練薪水可達7萬元
民航人員工作挑戰性高,薪水待遇優於一般公務人員,經由民航特考及格錄取,
受訓期間薪水約47,000元,相當於一般高考及格的公務人員薪資,
受訓及格取得資格後,以薦任六職等給薪。
等別 | 職等起敘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民航三等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27,270元 | 24,160元 | 51,430元 |
民航特考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流程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每年5~6月,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 |
第一試時間 | 筆試、英語會話,約每年9月舉行 |
第二試時間 | 約為每年12月,實際舉行日期視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放榜時間 | 第一試:通常為每年11月 第二試口試:通常為每年12月 |
民航特考應考資格
由於民航人員業務需使用英語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因此,
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以確保飛航的安全。
項等 | 資格條件 |
民航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以上學歷,並具有各科別所列應考資格,得應本考試: 1.飛航管制科別: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 2.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3.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1)飛航檢查: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1,500小時以上及七年以上飛航年資者。 (2)適航檢查: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並曾執行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或恢復可用簽證工作五年以上經驗者。 4.航務管理科別:年滿18歲以上。 |
民航特考成績計算
一、考試方式
民航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一)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諮詢及航務管理科別為個別口試)。
(二)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英語個別口試)。
二、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五)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民航特考考試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民航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二)專業科目:
等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三等 | 飛航管制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
三等 | 飛航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資料處理 |
三等 | 航空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
三等 | 飛航檢查 | ◎1.英文;2.飛航作業規則;3.航空資訊專業知識;4.航空航行學;5.飛機飛行原理 |
三等 | 航務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
三等 | 適航檢查 | ◎1.英文;2.適航作業規則;3.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4.飛行原理;5.航空電子 |
「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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