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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西區中山路537號

05-22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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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移民署特考】最新考試簡章公告:移民考試科目、報考資格、錄取率、缺額一覽,最新考試資訊

活動時間:2023/02/22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移民署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移民特考堪稱是語言相關科系學生最推薦的國考,年年穩定招考,起薪與同職等考試相較下高,報考人數少,相對錄取率高,工作性質具挑戰性,掌握最新的考試相關資訊,新住民的第一選擇。

考試資訊

113移民署招考/移民特考 新進人員 國考薪選擇 外語系強力推薦!

報名日期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13.3.08 - 3.18
考試日期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13.6/15-6/16

移民署特考歷屆考古題(含三等、四等),試題包括選擇題與申論題建議擬答,
讓考生掌握試題方向,提升作答實力,前往《歷屆考古題

 

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並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故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二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並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其英語能力檢定自112年考試開始適用。

移民二等

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移民三等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移民四等

1.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2.經普考以上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3.經初等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英文檢定資格

英語檢定測驗

1.全民英檢(GEPT)。
2.多益(TOEIC)。
3.托福(TOEFL)。
4.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外語能力測驗(FLPT)。

考試成績科目

 

移民署特考成績計算
 
項目 應考資格
移民三等 1.共同科目以每科成績乘以10%之總和計算;專業科目以各科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移民四等 1.筆試成績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移民署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移民三等 ◎1.國文(作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移民四等

(二)專業科目: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移民行政 三等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缺額查詢

等別 類科(組) 109年 110年 111年
需用 錄取 需用 錄取 需用 錄取
二等 移民行政 4 4 2 2 2 2
三等 移民行政(英文) 30 30 18 18 15 15
移民行政(日文) 1 1 1 1 1 1
移民行政(西班牙文) - - - - - -
移民行政(法文) - - - - 1 1
移民行政(韓文) - - - - - -
移民行政(葡萄牙文) - - 1 1 - -
移民行政(越南文) 5 5 2 2 5 5
移民行政(泰文) 1 1 4 4 6 6
移民行政(印尼文) 5 5 7 7 8 8
移民行政(德文) - - 1 - - -
移民行政(俄文) - - - 1 1 1
四等 移民行政 4 4 2 1 8 8

工作內容

移民特考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及性質
全國25服務站 移民署各服務站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及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
國境事務大隊組 1.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專勤事務大隊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販運…等非法移民,強制出國前之收容、戒護管理。


 

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 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繳交試務機 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申請保留筆試成績者,仍須依規定繳 送體格檢查表。
三、本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本考試規則第 8 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二)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 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 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 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訓練分配任用

一、分配訓練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二)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 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 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二、任用規定
(一)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10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5.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 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 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 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三)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於其主管之有關國 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四) 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命題大綱

三等移民命題大綱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土安全與恐怖主義之概念。
二、具備國境管理之專業知能。
三、了解國土安全、移民人權與移民輔導政策之理論與實際。
四、防制非法移民政策與人流管理運作。
 
大綱內容
一、國土安全與反恐
(一)國土安全體系與運作
(二)國土安全情報理論與實務
(三)國際反恐合作與法令
二、國境人流管理與非正常移民防制政策
(一)國境人流管理
(二)非法移民管理政策
(三)非法移民管理法制
(四)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問題與實務
三、移民理論與政策
(一)國際移民的範疇、成因、影響
(二)重要之國際移民理論
(三)婚姻移民、技術移民、投資移民、人道援助移民
(四)居留與定居制度
(五)移民資訊提供、移民業務管理
(六)移入發展趨勢
(七)多元文化社會概念的理解與建置
(八)移民輔導
四、國際人權與移民人權
(一)國內法化之國際人權法制
(二)國際難民
(三)國籍與個人、外國人之保護
(四)引渡與庇護
 
 
行政法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依法行政原理之概念。
二、對公務員法之理解。
三、了解行政行為之運作。
四、具備行政執行及行政罰之分析能力。
五、具備各種行政救濟制度之適用能力。
 
大綱內容
一、行政程序之原理原則及公務員法
(一)行政程序之原理原則
(二)公務員法(公務員概念之確定、公務員之法律關係、公務員之責任。)
二、行政行為
(一)行政處分
(二)行政契約
(三)法規命令
(四)行政規則
(五)行政計畫
(六)行政指導
三、行政執行及行政制裁
(一)行政執行法
(二)行政罰法
四、行政救濟法制
(一)訴願法
(二)行政訴訟法
(三)國家賠償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理論。
二、熟悉入出國管理法令之規定與運用。
三、熟悉移民管理法令之規定與運用。
 
大綱內容
一、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理論
(一)入出國及移民之概念
(二)入出國管理之原理
(三)移民管理之原理
二、入出國管理法規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章、第2章、第5章與入出境規範、罰則有關者)
(四)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章、第2章、第5章與入出境、罰則有關者)
(五)護照條例
(六)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三、移民管理法規及相關民事法律
(一)國籍法
(二)就業服務法(第5章、第6章、第7章與外國人聘僱有關者)
(三)民法親屬編(第1章、第2章1-3節、第3章與婚姻及父母子女有關者)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章)
(五)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章)
(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章、第2章及第6章)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具備國境執法之偵查知能。
二、除了解國際及兩岸執法合作外,亦應瞭解國境線、非法移民及人口販運犯罪偵查技術之運作。
三、除理解移民行政業務所涉及刑法之規定與原則外,並從具體案例中,奠定未來處理移民行政業務所須具備之基礎知識。建立彼此之間法學的關連性。
四、理解移民行政業務所涉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原則,並從具體案例中,奠定未來處理業務所須具備之基礎知識,以建立二者之間法學的關連性。
 
大綱內容
一、國境管理
(一)國境安全與國境控制
(二)人流之國境安全管理
二、執法及犯罪偵查技術
(一)國境線犯罪偵查
(二)非法移民犯罪偵查
(三)人口販運犯罪偵查
(四)國際執法合作
(五)兩岸執法合作
三、刑法
(一)基本概念
(二)犯罪論
(三)刑罰論
(四)侵害整體法益(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犯罪
(五)侵害個人法益(含財產法益)之犯罪
四、刑事訴訟法
(一)基本概念與犯罪偵查
1、刑事訴訟程序基本原理原則
2、偵查與強制處分
3、偵查終結
(二)審判與證據
1、第一審通常審判程序(公訴)
2、證據法則
 
 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具備溝通與獲取專業知識的專業語文閱讀能力。
二、具備翻譯與撰寫文書之專業語文能力。
 
大綱內容
一、移民專業英文測驗題
(一)人流管理知識(移民事務、入出境、證照查驗、簽證、居留停留等)
(二)查緝非法移民專業知識(防制人口販運、跨國犯罪查緝、逾期居停留、收容遣返、國境安全等)
(三)移民輔導知識(移民政策、移民人權保障等)
二、專業外文申論題(含翻譯與作文)
(一)能使用正確字彙、句型陳述一般性事務及專業知識
(二)能針對移民事務、國境安全與人權等特定議題,以專業外文表達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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