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移民署特考】最新考試簡章公告:移民考試科目、報考資格、錄取率、缺額一覽,最新考試資訊
活動時間:2023/02/22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移民署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移民特考堪稱是語言相關科系學生最推薦的國考,年年穩定招考,起薪與同職等考試相較下高,報考人數少,相對錄取率高,工作性質具挑戰性,掌握最新的考試相關資訊,新住民的第一選擇。
考試資訊
114移民署招考/移民特考 新進人員 國考薪選擇 外語系強力推薦!
報名日期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2025/03/07 - 2025/03/17 |
考試日期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2025/06/14 - 2025/06/15 |
移民署特考歷屆考古題(含三等、四等),試題包括選擇題與申論題建議擬答,
讓考生掌握試題方向,提升作答實力,前往《歷屆考古題》
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並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故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二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並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其英語能力檢定自112年考試開始適用。
移民二等 |
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移民三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移民四等 |
1.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英文檢定資格
英語檢定測驗 |
1.全民英檢(GEPT)。 |
考試成績科目
項目 | 應考資格 |
移民三等 | 1.共同科目以每科成績乘以10%之總和計算;專業科目以各科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移民四等 | 1.筆試成績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等別 | 共同科目 |
移民三等 | ◎1.國文(作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移民四等 |
(二)專業科目: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
移民行政 | 三等 |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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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及性質 |
全國25服務站 | 移民署各服務站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及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 |
國境事務大隊組 | 1.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
專勤事務大隊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販運…等非法移民,強制出國前之收容、戒護管理。 |
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 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繳交試務機 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申請保留筆試成績者,仍須依規定繳 送體格檢查表。
三、本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本考試規則第 8 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二)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 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 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 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訓練分配任用
一、分配訓練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二)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 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 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二、任用規定
(一)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10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5.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 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 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 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三)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於其主管之有關國 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四) 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命題大綱
三等移民命題大綱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國土安全與恐怖主義之概念。 二、具備國境管理之專業知能。 三、了解國土安全、移民人權與移民輔導政策之理論與實際。 四、防制非法移民政策與人流管理運作。 |
大綱內容 |
一、國土安全與反恐 (一)國土安全體系與運作 (二)國土安全情報理論與實務 (三)國際反恐合作與法令 |
二、國境人流管理與非正常移民防制政策 (一)國境人流管理 (二)非法移民管理政策 (三)非法移民管理法制 (四)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問題與實務 |
三、移民理論與政策 (一)國際移民的範疇、成因、影響 (二)重要之國際移民理論 (三)婚姻移民、技術移民、投資移民、人道援助移民 (四)居留與定居制度 (五)移民資訊提供、移民業務管理 (六)移入發展趨勢 (七)多元文化社會概念的理解與建置 (八)移民輔導 |
四、國際人權與移民人權 (一)國內法化之國際人權法制 (二)國際難民 (三)國籍與個人、外國人之保護 (四)引渡與庇護 |
行政法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依法行政原理之概念。 二、對公務員法之理解。 三、了解行政行為之運作。 四、具備行政執行及行政罰之分析能力。 五、具備各種行政救濟制度之適用能力。 |
大綱內容 |
一、行政程序之原理原則及公務員法 (一)行政程序之原理原則 (二)公務員法(公務員概念之確定、公務員之法律關係、公務員之責任。) |
二、行政行為 (一)行政處分 (二)行政契約 (三)法規命令 (四)行政規則 (五)行政計畫 (六)行政指導 |
三、行政執行及行政制裁 (一)行政執行法 (二)行政罰法 |
四、行政救濟法制 (一)訴願法 (二)行政訴訟法 (三)國家賠償法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理論。 二、熟悉入出國管理法令之規定與運用。 三、熟悉移民管理法令之規定與運用。 |
大綱內容 |
一、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理論 (一)入出國及移民之概念 (二)入出國管理之原理 (三)移民管理之原理 |
二、入出國管理法規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章、第2章、第5章與入出境規範、罰則有關者) (四)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章、第2章、第5章與入出境、罰則有關者) (五)護照條例 (六)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三、移民管理法規及相關民事法律 (一)國籍法 (二)就業服務法(第5章、第6章、第7章與外國人聘僱有關者) (三)民法親屬編(第1章、第2章1-3節、第3章與婚姻及父母子女有關者)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章) (五)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章) (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章、第2章及第6章) |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具備國境執法之偵查知能。 二、除了解國際及兩岸執法合作外,亦應瞭解國境線、非法移民及人口販運犯罪偵查技術之運作。 三、除理解移民行政業務所涉及刑法之規定與原則外,並從具體案例中,奠定未來處理移民行政業務所須具備之基礎知識。建立彼此之間法學的關連性。 四、理解移民行政業務所涉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原則,並從具體案例中,奠定未來處理業務所須具備之基礎知識,以建立二者之間法學的關連性。 |
大綱內容 |
一、國境管理 (一)國境安全與國境控制 (二)人流之國境安全管理 |
二、執法及犯罪偵查技術 (一)國境線犯罪偵查 (二)非法移民犯罪偵查 (三)人口販運犯罪偵查 (四)國際執法合作 (五)兩岸執法合作 |
三、刑法 (一)基本概念 (二)犯罪論 (三)刑罰論 (四)侵害整體法益(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犯罪 (五)侵害個人法益(含財產法益)之犯罪 |
四、刑事訴訟法 (一)基本概念與犯罪偵查 1、刑事訴訟程序基本原理原則 2、偵查與強制處分 3、偵查終結 (二)審判與證據 1、第一審通常審判程序(公訴) 2、證據法則 |
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具備溝通與獲取專業知識的專業語文閱讀能力。 二、具備翻譯與撰寫文書之專業語文能力。 |
大綱內容 |
一、移民專業英文測驗題 (一)人流管理知識(移民事務、入出境、證照查驗、簽證、居留停留等) (二)查緝非法移民專業知識(防制人口販運、跨國犯罪查緝、逾期居停留、收容遣返、國境安全等) (三)移民輔導知識(移民政策、移民人權保障等) |
二、專業外文申論題(含翻譯與作文) (一)能使用正確字彙、句型陳述一般性事務及專業知識 (二)能針對移民事務、國境安全與人權等特定議題,以專業外文表達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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