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6年移民署特考】最新考試簡章公告最新考試資訊
活動時間:2023/02/22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移民署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116移民特考堪稱是語言相關科系學生最推薦的國考,年年穩定招考,起薪與同職等考試相較下高,報考人數少,相對錄取率高,工作性質具挑戰性,掌握最新的考試相關資訊,新住民的第一選擇。
考試資訊
| 報名日期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預計116年3月 |
| 考試日期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預計116年6月 |
讓考生掌握試題方向,提升作答實力,前往 《歷屆考古題》
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並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故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二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並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其英語能力檢定自112年考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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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二等 |
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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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三等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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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四等 |
1.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英文檢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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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檢定測驗 |
1.全民英檢(GEPT)。 |
考試成績科目
| 項目 | 應考資格 |
| 移民三等 | 1.共同科目以每科成績乘以10%之總和計算;專業科目以各科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 移民四等 | 1.筆試成績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一)共同科目:
| 等別 | 共同科目 |
| 移民三等 | ◎1.國文(作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移民四等 |
(二)專業科目:
|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 移民行政 | 三等 | ◎3.行政法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
| 四等 | ◎3.行政法概要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工作內容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及性質 |
| 全國25服務站 | 移民署各服務站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及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 |
| 國境事務大隊組 | 1.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
| 專勤事務大隊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
|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販運…等非法移民,強制出國前之收容、戒護管理。 |
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申請保留筆試成績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三、本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本考試規則第 8 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二) 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三)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四)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六)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七)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十三)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二) 教學醫院。
(三)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訓練分配任用
(二)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 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2.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5. 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三)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內政部移民署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四) 涉及特殊查核職務:
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命題大綱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國土安全與恐怖主義之概念。 二、具備國境管理之專業知能。 三、了解國土安全、移民人權與移民輔導政策之理論與實際。 四、防制非法移民政策與人流管理運作。 |
| 大綱內容 | 一、國土安全與反恐:(一)國土安全體系與運作 (二)國土安全情報理論與實務 (三)國際反恐合作與法令 二、國境人流管理與非正常移民防制政策:(一)國境人流管理 (二)非法移民管理政策 (三)非法移民管理法制 (四)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問題與實務 三、移民理論與政策:(一)國際移民的範疇、成因、影響 (二)重要之國際移民理論 (三)婚姻/技術/投資/人道援助移民 (四)居留與定居制度 (五)移民資訊提供、業務管理 (六)移入發展趨勢 (七)多元文化社會概念 (八)移民輔導 四、國際人權與移民人權:(一)國內法化之國際人權法制 (二)國際難民 (三)國籍與個人、外國人之保護 (四)引渡與庇護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依法行政原理之概念。 二、對公務員法之理解。 三、了解行政行為之運作。 四、具備行政執行及行政罰之分析能力。 五、具備各種行政救濟制度之適用能力。 |
| 大綱內容 | 一、行政程序之原理原則及公務員法:(一)行政程序之原理原則 (二)公務員法(概念確定、法律關係、責任) 二、行政行為:(一)行政處分 (二)行政契約 (三)法規命令 (四)行政規則 (五)行政計畫 (六)行政指導 三、行政執行及行政制裁:(一)行政執行法 (二)行政罰法 四、行政救濟法制:(一)訴願法 (二)行政訴訟法 (三)國家賠償法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了解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理論。 二、熟悉入出國管理法令之規定與運用。 三、熟悉移民管理法令之規定與運用。 |
| 大綱內容 | 一、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理論:(一)概念 (二)入出國管理原理 (三)移民管理原理 二、入出國管理法規:(一)入出國及移民法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 (三)兩岸條例(入出境/罰則) (四)港澳條例(入出境/罰則) (五)護照條例 (六)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三、移民管理法規及民事法律:(一)國籍法 (二)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 (三)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 (四)兩岸條例(第3章) (五)港澳條例(第3章) (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具備國境執法偵查知能。 二、瞭解犯罪偵查技術與合作。 三、理解移民業務涉及之刑法與實例分析。 四、理解移民業務涉及之刑事訴訟法原則。 |
| 大綱內容 | 一、國境管理:(一)國境安全與控制 (二)人流之國境安全管理 二、執法及犯罪偵查技術:(一)國境犯罪偵查 (二)非法移民/人口販運偵查 (三)國際/兩岸執法合作 三、刑法:(一)基本概念 (二)犯罪論 (三)刑罰論 (四)侵害整體法益犯罪 (五)侵害個人法益犯罪 四、刑事訴訟法:(一)偵查與強制處分(程序原理、強制處分、偵查終結) (二)審判與證據(第一審、證據法則)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具備溝通與獲取專業知識的專業語文閱讀能力。 二、具備翻譯與撰寫文書之專業語文能力。 |
| 大綱內容 | 一、移民專業英文測驗題:(一)人流管理知識(證照查驗、簽證等) (二)查緝非法專業知識(防制人口販運、國境安全等) (三)移民輔導知識(政策、人權保障) 二、專業外文申論題(翻譯與作文):(一)能正確陳述一般及專業知識 (二)針對移民事務、國境安全與人權等特定議題表達觀點 |
註:以上大綱依據考選部最新公告內容彙整,具體題型及比例請依當年度考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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