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專考試包括筆試和複試。自112學年度起,調整了正期學生組入學考試科目為4科,依據高中課綱主要概念出題。複試項目包括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和口試。簡而言之,考生需應對4科筆試科目,通過後進入複試,包含3項測試。
警察專科學校
升學+就業+兵役 一次搞定
五大優勢
免學費在學2年學費政府幫你出
免兵役畢業通過特考即就業分發相關單位
薪資高月薪60,000元起,完勝大學新鮮人
有津貼月政府補助生活費16,140元
福利佳享公務員的各種福利待遇
應考資格
- 高中職畢業(25歲以內)
高中職肄業(需附肄業證書或歷年成績單) - 身高限制廢除了(114年起考試適用)
男生身高165公分以上(原住民163公分以上)
女生身高160公分以上(原住民158公分以上) - BMI男生18-28、女生17-26
- 不可色盲、色弱、刺青
警專VS大學
警察專科學校 | VS | 一般大學 |
---|---|---|
上課內容可完全運用在未來工作上 | 就讀期間 | 發現科系所學內容與未來工作有落差 |
免一年兵役 | 兵役問題 | 不知何時收到兵單 |
供吃、供住、免學費 ※每月再額外補助16,140元生活費 |
生活津貼 | 需打工繳學費、房租以及生活費 ※四年學費約40萬(私立未補助的情況) |
通過特考即為四等警察(公務員) | 畢業之後 | 找工作屢屢碰壁、或自身科系不符的工作 |
起薪57,200元起,以及各種加給 | 薪資福利 | 依照勞基法最低薪資25,250元起 |
在校成績優異者可直升警大 以及公開透明的升遷制度 |
未來發展 | 升遷制度較不公開、不公平居多 需面臨會倒閉或裁員的危機 |
報名與考試時間
每年2月~3月之間
每年5月
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辦理複試
第一試筆試放榜:約每年6月
第二試體能放榜:約每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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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25歲以下,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 高中(職)畢業或符合報考專科同等學力者。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現役軍人【不含現服替代役男】。
- 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8年。
- 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裁定或受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及勒令歇業等裁處。
警專考試方式
警專分為甲、乙兩組,各組考試科目各為4科,甲組包含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消防安全科海、海洋巡防科;乙組為行政警察科。
考試科目
組別 | 應試科目 |
甲組 | ◎1.國文(含作文佔40%); ※2.數學甲; ※3.物理與化學; ※4.英文 |
乙組 | ◎1.國文(含作文佔40%); ※2.數學乙; ※3.歷史與地理; ※4.英文 |
成績計算
組別 | 成績計算 |
甲組 |
1.「國文」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與化學」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2.筆試科目任一科目缺考、有1科0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或「物理與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 (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0分者不計) |
乙組 |
1.「國文」、「英文」各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2.筆試科目任一科目缺考、有1科0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
考試題型
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
- 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
- 多重選擇題每題5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1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5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1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2個或2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考試命題範圍
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其中甲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A」;乙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B」),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警專複試
複試項目及標準:複試分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口試3項,其中任1項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報名前請詳閱下列內容規定,以維切身權益。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體能測驗 | |
項目 | 測驗標準 |
負重 | 男性: 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 女性: 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 |
立定 跳遠 |
男性:未達190公分。 女性:未達130公分。 |
※備註:負重、立定跳遠未達標準者, 當日重測次數至多3次為限。 |
口試 |
|
警專體檢標準
考生須注意考警察身高限制及其他體格規定,第一試錄取後須繳交體格檢查表,檢查項目包括身高、體格指標(BMI)、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上下肢正常、握力,及其他相關項目等等。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項目 | 體檢標準說明 |
四肢 | 1.單手姆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身高 |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未足)。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未足)。 |
體格 指標 (BMI) |
男性未達18或超過28;女性未達17或超過26。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
聽力 | 耳聾或重聽者。 |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0毫米水銀柱(mm.Hg)。 |
辨色力 |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
心血管 |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 |
肺部胸部 X光檢查 (GOT、GPT) |
1.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部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 2.肺結核檢查陽性反應結果,於入校時須檢附教學醫院胸腔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書證明無傳染之虞者,始可入校接受教育訓練;入校後如需接受後續療程方能痊癒者,則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辦理。 |
肝功能 檢查 |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2倍以上者。 |
其他 | 1.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狀態違常或癲癇,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診斷書或病歷摘要,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
2.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 |
3.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認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 |
4.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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