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消防設備師之後要做什麼?證書、執業執照和公會一次看懂
活動摘要:
考上消防設備師之後,要先領考試及格證書、向內政部申請消防設備師證書,具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再申請執業執照並加入公會。依消防設備人員法整理執業方式、業務範圍與執照6年換發規定。
考上消防設備師之後的執業流程
直接回答:考上消防設備師之後,要依序完成 4 件事才能執業:領考試及格證書、向內政部申請消防設備師證書、具有 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依《消防設備人員法》,執業執照有效期間 6 年,換發時要附最近 6 年內完成專業訓練的證明。
考上消防設備師之後,第一步要做什麼?
第一步是取得考試院發給的考試及格證書,再拿去申請消防設備師證書。整個流程依法規整理如下:
- 考試及格證書:考試及格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送內政部(考試規則第 10 條)。
- 消防設備師證書:具申請書及考試及格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核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 條)。
- 執業執照: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具有 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到執業執照後才能執行業務(第 6 條)。
- 加入公會:領得執業執照後,要加入當地的消防設備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第 19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6、19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
考上之後還要參加訓練嗎?
考試的錄取人員訓練已經取消,但執業後換發執照時要有專業訓練證明。兩者的差別如下:
| 項目 | 現行規定 | 依據 |
|---|---|---|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已於112年8月17日廢止,及格後直接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考試規則第 10 條 |
| 執業執照換發 | 執業執照有效 6 年,效期屆滿前 3 個月內,檢具最近 6 年內完成專業訓練或相當證明文件申請換發 |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條 |
消防設備師可以在哪裡執業?可以自己開事務所嗎?
可以自己開事務所。《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可以用下列 5 種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 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分事務所)。
- 設立以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的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 受聘於第 1 款的事務所,或第 2 款的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 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場所。
同一時間只能在一個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消防設備師負責哪些業務?和消防設備士有什麼不同?
消防設備師可以做設計、監造、測試、檢修四項業務,消防設備士只能做測試、檢修。
| 業務 | 消防設備師 | 消防設備士 |
|---|---|---|
| 設計 | 可以 | 不可以 |
| 監造 | 可以 | 不可以 |
| 測試 | 可以 | 可以 |
| 檢修 | 可以 | 可以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可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
執業之後有哪些規定要注意?
執業消防設備師最常被問到的規定有以下幾項:
- 不得兼任公務員: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違反者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第 16、31 條)。
- 不得借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處停止執行業務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第 32 條)。
- 簽名與圖記:執行業務製作的圖說及書表,要由本人簽名並加蓋執業圖記(第 12 條)。
- 業務登記簿:要詳實記載委託者、地址、辦理事項及處理情形,至少保存 5 年(第 12 條)。
常見問題
剛考上、還沒有 2 年實務經驗,可以先申請證書嗎?
可以。《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 條申請消防設備師證書,只要申請書及考試及格證書;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是第 6 條申請執業執照的條件。
現在沒有證照的暫行人員,還可以做消防設備的設計、監造嗎?
目前有期限。《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可以暫行辦理,期限到消防法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 5 年為止。
116年消防設備師什麼時候考?
依考選部116年考試期日計畫表,預定116年2月23日至3月4日報名,116年6月5日至6月7日考試,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最終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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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設備人員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法》第 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114年1月9日修正)
- 考選部「116年考試期日計畫表」
提醒:法規可能修正,申請證書、執業執照的程序與文件,最終以內政部及各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本文由中壢志光課務團隊依官方公告整理審核。資料查核基準日: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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