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與考試時間
預計每年4月
預計每年8月
預計每年11月
預計每年12月
第一試筆試放榜:預計10月
第二試體能放榜:預計11月
第三試口試放榜:預計1月
考古題免費下載
司法書記官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體檢標準
體格檢查標準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口試
三等法院書記官第二試,採個別口試方式。
司法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等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
四等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備註 | 「※」採測驗試題 「◎」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工作內容
項目 | 內容說明 |
分發 單位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工作 性質 |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工作 特色 |
1.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就可以取得報考司法官的資格。 2.書記官地位崇高,形象良好,進可攻擊他人之不正,退可保守自己親朋之安全。 |
司法書記官薪資待遇
三等書記官薪水 | 約 54,000~58,000 元 |
四等書記官薪水 | 約 45,000~48,000 元 |
法院書記官三等/四等訓練計畫
訓練 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4.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3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於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後,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
訓練 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 課程 |
(一)專業訓練: 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訓練 津貼 |
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三等書記官: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二)四等書記官: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
真人客服
填單好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