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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 放寬指名商調限制
【原文轉自:考試院】 更新日期: 2025/9/25 上午 11:59:58
(公職王編輯)考試院於第14屆第37次會議(114年9月1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25)日正式發布施行。本次修正以放寬「指名商調」限制為核心,讓公務人員職涯轉換更具彈性,同時兼顧機關人力運作需求。
指名商調意涵調整
過去規定,機關如要指名商調他機關人員,必須取得原服務機關同意,導致部分人員無法如願轉換工作。此次修正將意涵調整為「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原機關原則上應同意商調,但可就過調時間與商調機關協商,以兼顧雙方權益。
辦理程序與期限
- 原機關須於收受商調函次日起 1個月內回覆。
- 若未回覆,則以 2個月期滿日為過調日期。
- 原則上最晚不得超過 3個月。
- 特殊情況(救災、緊急事件、重大專案或支領地域加給),經三方同意可再延長 最多3個月。
- 原草案中「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可延長3個月」條款已刪除。
配套措施與例外
為避免人員異動過於頻繁,修正也增訂限制: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仍須原機關同意才能調任。但若因下列原因,則不受六個月限制:
- 親自養育三歲以下子女。
- 在原機關遭受性騷擾或職場霸凌。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