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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 增訂身心調適假

【原文轉自:考試院】 更新日期: 2025/9/18 下午 12:05:36

為建構讓公務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的友善健康職場環境,考試院於第14屆第32次會議(114年8月7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除增訂身心調適假,亦優化休假制度並完備請假規定。全案在完成行政院同意會銜程序後,考試院於今(18)日會議審議通過本草案施行日期,其中身心調適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條文則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說明,為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自身心理健康,遇有身心狀況時能適時調整及勇於求助,且配合行政院奉賴總統於113年11月28日「總統府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指示研議的結果,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為不利的處分,以強化對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的支持,並希望藉由政府以身作則,達到示範的作用,以營造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也放寬初任、轉任、再任及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等人員休假日數的計算,以及增訂請扣薪事假的條件限制等規範,相關重點包括:

一、給予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考量年資短淺者也有休養生息的需要,故增訂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3日者,給予最低3日的休假,供其運用。

二、放寬轉任、再任年資未銜接者的休假核給規定:為營造友善職場及促進人才交流,除將現行得予併計休假的年資明文規範外,另放寬公務人員轉任、退離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員(如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

三、放寬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人員的休假及事假日數計算方式:放寬以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後,視為年資銜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資十足接續核給休假,並可接續核給事假,毋須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滿足其後續照料嬰幼童等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

四、增訂請扣薪事假相關限制:考量現行未就扣薪事假訂有請假日數限制,導致實務上偶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情形。因此,明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為其前提。

考試院指出,本次修正幅度較大,故除身心調適假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World Mental Health Day),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部分,考量休假是以年度計算及機關差勤等系統調整須預留相關作業時間,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除呼應賴總統提出的健康臺灣國政願景,增訂身心調適假外,同時也通盤檢視各假別的規範情形,以期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回應公務人員實際用假需求,以吸引各職域優秀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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