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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任公職 有條件放寬

【原文轉自:聯合報】 更新日期: 2022/5/12 上午 10:18:10

為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放寬我國國民具雙重國籍者,在一定條件下仍可任用為我國公務員;但以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

銓敘部長周志宏指出,此次修法是為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合理規範公務員任用消極資格。

現行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這次修法,增訂若具雙重國籍者,是因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在到職前已辦理放棄外國籍、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可任用為公務員,並以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

不過,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則應予免職

此外,為落實懲處處分,淘汰不適任人員意旨,此次修法規範,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可依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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