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介紹
外交官工作內容包括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錄取後分發至外交部門、各國家外交領事館等,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三等外交領事 |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二、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報考英文組一、二及國際法組者,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報考其他語文組者,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四等外交人員 |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二、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外交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外交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外交部門、各國家外交領事館,涉外事務的工作內容以及宏觀的國際視野,
邊工作邊環遊世界不是夢想,體面、光榮,更有機會第一線參與國內、外大事,派任駐外更是賺足養老金的好機會!
外交領事 | 1.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 2.辦理接待訪賓之禮賓工作,包括機場接送、宴會安排、參訪導覽及傳譯等工作。 3.保護居住在國外之我國僑民,協助本國各政府機關蒐集本國所需各種資訊。 4.辦理護照製發、外國人訪台簽證及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業務。 5.在駐外館處兼辦有關外交事務之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等。 |
外交行政 | 1.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等。 2.駐外館處交辦其他相關行政業務。 |
外交特考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外交特考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二)外交特考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
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三)外交特考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外交特考薪水待遇
外交官薪水豐厚,新進人員月薪近五萬正式外派可達130,000元,堪稱是最高薪的國家公務員。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任職時,待遇主要包括本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部分,包括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項目。外交領事人員前往世界各地工作,駐外期間薪水及加給以美金計算,派任越偏遠或動亂的地區,就越有機會支領廿、卅萬元月薪,超高的薪酬令許多人心動不已,立志通過特考,成為雲遊四海、報效國家的職業外交官。
項目 | 新進內部人員 | 新進駐外人員 |
訓練時間 | 月薪約49,000元。 新進外交特考錄取人員,需先於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接受為期6個月的訓練,津貼比照委任5等5級。 |
月薪約75,594元。 新進外交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需派赴國外接受為期1年的語文訓練。月薪按派赴國同職級駐外人員薪俸及地域加給之6成支給。以派赴美國華府語訓學員為例,薦任6等1級。 |
任期時間 | 月薪約53,000元。 訓練期滿考試及格,調升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津貼比照薦任6等1級。 |
月薪約132,120元。 駐外期間,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付)其月薪依駐在國(地)物價水準而異。以派赴美國華府擔任三等秘書為例,薦任7等1級。 |
外交特考vs一般公職薪水待遇
等別 | 外交特考待遇 | 一般公職薪水待遇 |
三等 | 薪水約49550元 | 薪水約46,460元 |
四等 | 薪水約38890元 | 薪水約38,890元 |
外交特考普通科目
外交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外交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 ◎3.英文(占分比重為申論式與測驗式試題各占50%) |
自112年起,外交特考不再列考公文。
三等外交領事考科
組別 | 專業科目 | 第二試:口試 |
英文組一 | ◎1.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2.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3.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4.國際經濟 ◎5.國際傳播 |
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
法文組 | ||
德文組 | ||
日文組 | ||
西班牙文組 | ||
阿拉伯文組 | ||
韓文組 | ||
俄文組 | ||
義大利文組 | ||
土耳其文組 | ||
馬來亞文組 | ||
泰文組 | ||
葡萄牙文組 | ||
越南文組 | ||
印尼文組 | ||
英文組二 | 1.外交實務英文寫作(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2.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3.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4.國際經濟(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5.國際傳播(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
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
國際法組 | 1.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4.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5.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
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
四等外交行政考科
組別 | 專業科目 | 第二試:口試 |
行政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會計學概要 ◎3.行政學概要 |
個別口試。 |
資訊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 ◎3.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 |
外交特考口試內容
根據考選部「外語口試規則」說明,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詳細進行方式及評分標準,請參閱考選部→考選法規項次下的「外語口試規則」)
項目 | 外語個別口試 | 外語集體口試 |
考試方式 |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
考試時間 |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10至30分鐘 | 每組口試時間30至90分鐘 |
評分項目 | 1.外語表達能力,20分。 2.語音與語調,20分。 3.才識見解氣度,20分。 |
1.外語表達能力,50分。 2.語音與語調,15分。 3.才識見解氣度,15分。 4.應變能力,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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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介紹
民航特考錄取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民航人員的工作任務挑戰性高,以飛航管制而言,工作內容包括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科別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飛航管制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理」之服務,由管制員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過程中,利用目視、雷達、其他輔助性自動化監視及助導航裝備,經由無線電或數據通信,將相關訊息及指示提供予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
飛航諮詢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負責國內外航空情報資料之搜集、提供及飛航諮詢服務: 1.臺北飛航情報區各機場場站設施及助航相關設備飛航公告之發布,提供航空從業人員規劃飛航任務。 2.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計畫等相關飛報檢核與傳遞作業。 3.臺北飛航情報區航班飛航前及降落後之飛航情報服務。 |
航空通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1.固定通信服務。 2.行動通信服務。 3.飛航資料監控。 |
飛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並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檢定、考驗及檢查。 2.新機構、新作業之航務作業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3.飛航作業、駕駛艙、客艙航路及模擬機之航務檢查。 4.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航務相關規定之符合。 5.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航務操作及訓練)。 |
航務管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各航空站 |
1.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2.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3.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4.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5.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6.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7.停機坪管理。 |
適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驗證。 2.適航相關人員訓練及檢定。 3.新機構、新作業之適航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4.航空器維修及改裝作業檢查。 5.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適航相關規定之符合。 6.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飛機系統及維修)。 |
民航特考薪水/民航人員通過雷達訓練薪水可達7萬元
民航人員工作挑戰性高,薪水待遇優於一般公務人員,經由民航特考及格錄取,受訓期間薪水約47,000元,相當於一般高考及格的公務人員薪資,受訓及格取得資格後,以薦任六職等給薪。
等別 | 職等起敘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民航三等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27,270元 | 24,160元 | 51,430元 |
民航特考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流程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每年5~6月,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 |
第一試時間 | 筆試、英語會話,約每年9月舉行 |
第二試時間 | 約為每年12月,實際舉行日期視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放榜時間 | 第一試:通常為每年11月 第二試口試:通常為每年12月 |
民航特考應考資格
由於民航人員業務需使用英語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因此,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以確保飛航的安全。
項等 | 資格條件 |
民航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以上學歷,並具有各科別所列應考資格,得應本考試: 1.飛航管制科別: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 2.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3.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1)飛航檢查: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1,500小時以上及七年以上飛航年資者。 (2)適航檢查: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並曾執行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或恢復可用簽證工作五年以上經驗者。 4.航務管理科別:年滿18歲以上。 |
民航特考成績計算
一、考試方式
民航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一)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諮詢及航務管理科別為個別口試)。
(二)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英語個別口試)。
二、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五)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民航特考考試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民航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二)專業科目:
等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三等 | 飛航管制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
三等 | 飛航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資料處理 |
三等 | 航空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
三等 | 飛航檢查 | ◎1.英文;2.飛航作業規則;3.航空資訊專業知識;4.航空航行學;5.飛機飛行原理 |
三等 | 航務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
三等 | 適航檢查 | ◎1.英文;2.適航作業規則;3.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4.飛行原理;5.航空電子 |
科別/年度 | 109年 | 109年 | 111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三等 | 飛航管制 | 30 | 30 | 33 | 33 | 33 | 33 |
飛航諮詢 | - | - | 3 | 3 | 1 | 3 | |
航空通信 | - | - | 2 | 1 | 3 | 1 | |
航務管理 | - | - | 12 | 13 | 7 | 13 | |
飛航檢查 | 1 | 1 | 2 | 2 | 2 | 2 | |
適航檢查 | 1 | 1 | 2 | 0 | 2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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