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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揆裁示 四年內增六百人
行政院長肯定檢方偵辦國安、經濟犯罪等各類重大案件的付出與表現,全力支持在人力與土地上給予最大奧援,裁示四年內新增六百人,其中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三百人、書記官兩百人、法警五十人、其他包括觀護人、心理師、法醫師等五十人,增員人數之多,創史上之最;明年即先增補二一五人。(來源:自由時報2021/08/15)
『法學院解析』近年來,我國法律制度不斷增修,加以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導致新犯罪類型增加,各項偵查作為面臨巨大衝擊與挑戰,案件新收件數逐年成長外,因應推動之各項刑事政策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之落實,使檢察機關之社會責任與業務負荷更為加重,檢察業務之質與量俱增,如何使檢察機關人力配置合理化及工作負荷正常化,實屬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
落實司法改革政策,檢察人力不足的現象,是檢察機關普遍性的問題。有鑑於檢察人力資源之運用係影響檢察效能及司法改革是否成功之關鍵因素,檢察人力之運用及其相關議題因而為重要研究議題。檢察機關輔助人力未達編制配比為確保檢察機關運作順暢,檢察機關內部各種職務人力,應有適當之配置,始能發揮最佳效能。
因此在檢察機關的需求量將會大增,主要補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等人力,以使檢察機關能充分認知其運作現況,並附發揮組織效能,達成社會所期待的使命與任務。
司法官/律師考試-報名及考試時間 |
|
113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
報名時間:113.04.23(二)-05.02(四) |
113律師司法官【第二試】 |
報名時間:113.09.12(四)-09.18(三) |
113律師司法官【第三試】 |
司法官第三試口試 114.01.11(六) |
司法官《應考資格及工作內容》
不管是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畢業者,或已考取律師證照,想加入司法官行列者,都能報考一展抱負。
項目 |
資格條件 |
應考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
體格檢查標準 | 司法官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官《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類科 |
薪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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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
職前訓練期間:約46,460元;訓練期滿及格:薪水10萬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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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司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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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考試科目介紹》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應試科目900分
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總分為100分
類別 |
試別 |
專業科目 |
司法官 |
一試 |
※1.綜合法學(一):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
※2.綜合法學(二):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
||
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
|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
||
5.國文(作文)(100分) |
||
備註 |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
|
三試 |
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註: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近三年報名人數/錄取率
年度 |
試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分數 |
錄取人數 |
總及格率 |
112年 |
三試 |
- |
- |
199 |
- |
- |
- |
二試 |
- |
- |
- |
- |
- |
||
一試 |
10,597 | 8,866 | - | 2,998 | 83.67 % | ||
111年 |
三試 |
191 | 191 | 158 | 602.67 | 158 | 82.72% |
二試 |
2,735 | 2,523 | 515.50 | 192 | 7.61% | ||
一試 |
10,241 |
8,440 |
382.00 |
2,817 |
33.38% |
||
110年 |
三試 |
166 |
166 |
140 |
626.67 |
140 |
84.34% |
二試 |
2,766 |
2,649 |
539.50 |
168 |
6.34% |
||
一試 |
10,444 |
8285 |
- |
2,832 |
34.18% |
註:108年起,司法官與律師第一試報名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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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律師高考《應考資格條件》
律師考試定位為專業性質考試,報考者須為本科系畢業或修習過規定的學科及學分,或有相關職務經驗。
項目 |
資格條件 |
應考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律師《工作內容與薪資待遇》
類科 |
薪資待遇 |
|
律師 |
實習月薪大約26,000~32,000元,受雇月薪約50,000~60,000元 |
|
工作特色 |
工作內容 |
|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相較於司法官職務的嚴謹而略嫌枯燥,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 |
1.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
|
備註 |
※專技人員考試是經由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並不負分發任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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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律師高考《考試科目介紹》
法律科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考試的最大優勢,在於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頂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不二法門,只要肯多努力付出,便可加速攀至頂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
等別 | 試別 | 應試考科 |
律師高考 | 一試 | ※1.綜合法學(一)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
2.綜合法學(二)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 ||
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 |
◎2.國文(作文)(100分)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 ||
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 ||
6.「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100分) | ||
備註 |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 |
律師高考成績計算方式
試別 |
成績計算方式 |
律師一試 |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
律師二試 |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
備註 |
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 |
律師考試近三年報名人數/錄取率
年度 |
試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分數 |
總及格率 |
112年 |
二試(選試智財法) |
|
|
|
|
|
二試(選試勞社法) |
|
|
|
|
|
|
二試(選試財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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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試(選試海商法) |
|
|
|
|
|
|
一試 |
12,038 |
9,864 |
3,341 |
- |
33.87% |
|
111年 |
二試(選試智財法) |
1,040 |
935 |
311 |
508.00 |
33.23 |
二試(選試勞社法) |
572 |
525 |
169 |
509.00 |
32.19 |
|
二試(選試財稅法) |
296 |
265 |
81 |
505.00 |
30.57 |
|
二試(選試海商法) |
1,138 |
1,062 |
352 |
512.20 |
33.15 |
|
一試 |
11,599 |
9,342 |
3,150 |
372.00 |
33.72% |
|
110年 |
二試(選試智財法) |
1,053 |
991 |
328 |
522.00 |
33.10% |
二試(選試勞社法) |
568 |
538 |
179 |
538.50 |
33.27% |
|
二試(選試財稅法) |
321 |
298 |
100 |
533.50 |
33.56% |
|
二試(選試海商法) |
1,047 |
1,000 |
333 |
530.00 |
33.30% |
|
一試 |
11,755 |
9110 |
3,059 |
- |
33.58% |
註:民國108年起,律師與司法官第一試報名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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