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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考試考科與成績計算

會計師考試科目與成績

會計師考試,及格方式原為「科別及格制」,自108年6月20日起,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各科滿60分即為及格,個別計算及格科目保留期限;對於已有部分科目及格者,於各該科目成績保留期間內,如通過部分科目免試申請,其免試科目與已及格之科目可以併計,所以考生只要通過所有科目,即可取得會計師證照。


會計師考試共7科,在準備應考時,考生可以先努力拿下較為有把握的科目,之後再集中精力準備剩餘的科目。因考科多有重疊,也可以與高普考會計一起準備,如有妥善規劃準備,可順利在同一年同時取得會計師執照及公職工作。

 

會計師考試科目

會計師高考

1.國文(作文)
◎2.中級會計學
◎3.高等會計學
◎4.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5.審計學
◎6.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7.稅務法規

會計師考試成績計算

會計師高考

1.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其餘科目之成績,以各滿60分為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備註

1.依108年7月1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2.為維護108年會計師考試應考人之權益,凡於報名時曾依修正前之規定,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聲明放棄保留效力者,其聲明書一律作廢。應考人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而不予應考該科目,或重新應考該科目。
3.另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108年會計師考試舉行時,應考人若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重新應考,該科目成績一律以本次考試之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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