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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移民政策的制定、新移民照顧與輔導、入出國管理、非法移民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防制人口販運等,因業務需求,移民四等科目「外國文」為選試科目,選試外文為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 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等。

移民署特考考試科目內容

移民特考考科與移民署成績計算

移民署考科依照等別有所不同;移民署特考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移民署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三等5科、四等4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移民署特考(移民行政)考試科目

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接觸各國語言非常多元,些人會問移民官英文要很好嗎?基本上移民署考科中三等有外國文,其中包含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想考移民三等的考生只要對其中一種有所專精,都很適合報考;而移民四等行政則無外國文此科,若對語言這方面較不專精者,不妨先從四等開始準備。

移民署共同科目:

移民二等 ◎1.國文(作文、測驗)
2.憲法與英文(各占50%)
移民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四等

註:自112年起,移民署特考不再列考公文。

移民署專業科目: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移民行政 二等 1.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2.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4.行政法研究
三等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四等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移民特考成績計算方式

項目 成績計算
總成績計算 1.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
2.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 1.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2.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錄取標準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
4.總成績未達50分。
5.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及口試(移民複試)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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