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翔
碩三再報考,第一試雖過司律,第二試律師門檻差十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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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法學知識,保護自己也幫助他人
在司法機關任職公務員,社會評價高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通稱司法特考),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可報考,三等考試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考試需高中(職)以上學歷;五等考試不限學歷。
司法特考報名時間每年約五月,考試時間約八月,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每年視用人機關需求設置,歷次司法特考簡章可點擊下列選單後下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司法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司法五等不限學歷。
備註:三等公設辯護人員、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員、公職法醫師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考試等別 | 學歷資格條件 | 年齡資格條件 |
司法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大學以上學歷,除以下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外,其餘不限: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3.公職法醫師: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1.監獄官:年齡須在55歲以下。 2.其餘類科不限。 |
司法四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高中職以上學歷 | 1.監所管理員、法警:年齡須在45歲以下。 2.其餘類科階不限。 |
司法五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不限學歷 | 不限 |
司法特考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行政執行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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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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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實務組 | ||
電子資訊組 | ||
營繕工程組 | ||
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事務組 | ||
營繕工程事務組 | ||
監獄官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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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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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法警 |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達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行員 | |
監所管理員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特考分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組,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試場地點約考試前2-3周公告,考生可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實際日期以考選單位公告為主)。
筆試考區 | 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
體測考區 | 僅設臺北考區。 |
口試考區 | 僅設臺北考區。 |
除三等的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需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及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相關科系外,其餘類別非法律系都可以報考。
可繼續再投考司法三等書記官、監獄官考試,書記官任職滿三年可轉考司法官考試。
三等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四等18歲以上(監所管理員、法警:18~45歲);五等18歲以上。
可以,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無須繳驗證明文件)、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對於司法特考還有疑問?準備司法特考有方法,
黃○翔
碩三再報考,第一試雖過司律,第二試律師門檻差十分,4...
陳○如
以前擔任過書記官,很喜歡這份工作,但更嚮往律師彈性的...
楊○諺
且考試是長期抗戰,必須適時調整鬆緊,才能在應試時不至...
陳○歆
我很清楚大家在考海浮沉都是很辛酸與疲累的,但也不要因...
王○茂
順利通過司律國考,我要特別感謝我們家的狗狗。他的笑容...
李○翔
我一邊兼職助理工作,一邊準備司律考試,不過,若扣除工...
畢業、退伍後,在職場上打滾了好些年。成家後,在職場上...
原本在服務業上班,早晚全三班制再加上缺人加班頻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