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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包括「海巡行政」、「海巡技術」 2項類科,每年透過考選部考試招募新進人員。一般民眾常誤以為海巡署特考錄取者皆須在海上執法,其實「海巡行政」錄取多半屬於文職及查緝隊工作,無須登船及出海執法。海巡署因工作環境較特殊,在薪資方面相較於普通公務員也相對較高,也不失為一種求職選擇。

海巡特考考科成績計算

海巡署特考考試科目

1.海巡特考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

2.海巡特考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次為筆試及第二試為口試。

3.海巡特考五等考試採筆試方式舉行。

海巡署考試共同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海巡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海巡四等
海巡五等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海巡署考試專業科目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海巡行政 三等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偵查
5.行政法
四等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海巡巡護(航海) 三等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4.航海學
5.航行安全與氣象
四等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4.航海學概要
海巡巡護(輪機) 三等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輪機管理與安全
4.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5.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四等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4.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海洋巡護 五等 ※1.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註1:「◎」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註2:以上僅供參考,實際以當年度報名簡章為準。

海巡署特考成績計算方式

項目 成績計算
海巡三等 1.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海巡四等 1.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3.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海巡五等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

海巡署特考複試

1.第二試:體能測驗(海巡三等、四等)

(1)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實施。
(2)及格標準:男性為5分50秒以內,女性為6分20秒以內。
(3)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有志報考海巡的考生,建議應及早確認體能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更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海巡三等、四等)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2.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3.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
4.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
5.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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